關于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時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的復函
甘人社函〔2015〕25號
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待遇享受政策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請示》(蘭人社發〔2015〕13號)收悉,現將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使用的計發基數,由于新老辦法過渡和名稱的變化,分三個時段予以明確:第一個時段是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計發基本養老金,新辦法按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06〕87號)規定,計發基數為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用上上年度統計公布數據,下半年用上年度統計公布數據,2009年度及以后用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貨幣工資);老辦法按《關于印發甘肅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甘勞發〔1998〕30號)規定,計發基數為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的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用上上年度統計公布數據,下半年用上年度統計公布數據),對中斷繳費、斷續繳費等情況的參保人員,計發基數繼續按《甘肅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等有關問題的復函》(甘勞社險〔2001〕38號)辦法執行。第二個時段是2011年全年,參保人員上半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用上上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貨幣工資,下半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上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貨幣工資。第三個時段是2012年1月1日之后,按《關于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采用新數據計發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293號)辦法執行,即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全年都使用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貨幣工資。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1月27日